法律程序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的程序用語・共 48 個詞條
上訴不服法院判決時,在法定期間內請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後 20 日。
不起訴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把案件送上法院審判,案件在偵查階段就結束。
少年事件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觸法,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以教育、輔導為主。
支付命令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不開庭就發給債務人的付款命令;收到後 20 日內不異議,就可以拿來強制執行。
交保被告繳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後,可以不必被羈押,先回家等候傳喚。
再審判決確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動搖原判決時,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審判。
再議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在收到處分書後 10 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重新檢視。
扣押偵查或審判中,把可作為證據或可能被沒收的物品先由司法機關保管。
自首犯罪還沒被發覺前,主動向檢警說出自己的犯行並接受裁判,法院可以減輕其刑。
自訴犯罪被害人不經過檢察官,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被告。
告訴乃論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告訴人可以在一定階段前撤回告訴。
沒收法院把違禁物、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收歸國有,即使財產已經轉到別人名下也可能被沒收。
具結證人作證前簽下結文,保證據實陳述;具結後說謊可能觸犯偽證罪。
定讞判決已經確定,不能再以一般上訴方式推翻;有罪判決定讞後就會發監執行。
拘役刑罰的一種,期間是 1 日以上、未滿 60 日,比有期徒刑輕,多用於輕微犯罪。
拘提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由司法警察強制把被告帶到指定處所接受訊問。
易服社會勞動受短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人,經檢察官准許,以從事公益勞動代替入監服刑。
易服勞役被判罰金卻繳不出來,改以在監所勞動的方式折抵罰金。
易科罰金法院判處短期徒刑或拘役時,讓受刑人用繳錢的方式代替入監服刑。
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受到損害的人,在刑事案件審理時一併向被告請求賠償的訴訟。
保護令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核發的命令,例如禁止加害人接近、騷擾被害人或命遷出住所。
保護管束緩刑或假釋期間,由地檢署觀護人監督受刑人的生活與行為,須定期報到。
科技監控讓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配戴電子設備,掌握所在位置,防止逃亡或再犯。
限制出境出海為避免被告逃到國外,檢察官或法官限制被告不得出國或搭船出海。
限制住居要求被告住在指定地址,不得任意搬遷,方便司法機關隨時找到人。
修復式司法在專業人員協助下,讓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對話,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
起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請法院審判。
假釋受刑人服刑一段時間且有悛悔實據,經核准提前出獄,在剩餘刑期內接受保護管束。
偵查不公開檢察官與警察調查犯罪的過程原則上不對外公開,以保護當事人名譽、隱私,也避免妨礙偵查。
國民法官由抽選出來的一般民眾和職業法官一起審判重大刑事案件的制度,2023 年起上路。
現行犯正在犯罪或剛犯完罪就被發現的人;不論何人都可以當場逮捕,不需要拘票。
累犯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人。
責付法院不讓被告繳保證金,而是把被告交給家人或適當的人負責看管,確保被告會到庭。
通訊監察偵查機關經法官核准後,監聽嫌疑人的電話、網路通訊,蒐集犯罪證據。
無罪推定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發回更審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有問題,撤銷後發回原來的法院重新審理;新聞說的「更一審」就是第一次發回後的審理。
傳喚檢察官或法院以傳票通知被告、證人在指定時間到場說明。
搜索票法官核發、允許檢警搜索住宅或扣押證物的令狀;特定情況下可以無票搜索。
禁見法院裁定羈押時一併禁止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避免串供或湮滅證據;與律師的接見原則上不受影響。
精神慰撫金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受侵害,或親人被害身亡,向加害人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罰鍰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所處的金錢處罰,例如交通罰單;和法院判決的刑罰「罰金」不同。
認罪協商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與被告就刑度等事項達成協議,經法院同意後依協議內容判決。
數罪併罰同一人犯了好幾個罪、在判決確定前被一起處罰時,法院會把各罪的刑度合併定出實際要執行的刑期。
緩刑法院判決有罪後暫緩執行刑罰;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
緩起訴檢察官先暫緩起訴一段期間(1~3 年),期間內遵守規定、沒有再犯,就不再起訴。
調解在調解委員或法院協助下,雙方協商出解決糾紛的方案;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法律效力。
簡易判決案情單純、證據明確的輕微案件,法院不經一般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判決處刑。
羈押法院在判決前把被告關在看守所,避免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是最嚴厲的強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