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
又稱:社會勞動、易服勞動
一句話解釋受短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人,經檢察官准許,以從事公益勞動代替入監服刑。
詳細說明
- 依刑法第 41 條,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或受不得易科罰金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者,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 以六小時折算一日,到指定的公益機構從事清潔、環保等勞動(實際規定以法條為準)。
- 檢察官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可以不准;履行期間未完成,仍須入監執行。
實際例子
女子因竊盜被判拘役三十日,無力負擔易科罰金,經地檢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到社福機構完成 180 小時勞動。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