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又稱:宣告緩刑、緩刑期間

一句話解釋法院判決有罪後暫緩執行刑罰;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

詳細說明

  • 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並符合一定條件(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
  • 法院可以同時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 緩刑期間再犯或違反負擔,緩刑可能被撤銷,必須入監執行(第 75 條、第 75 條之 1)。
  • 緩刑期滿而未被撤銷,刑的宣告失其效力(第 76 條)。

實際例子

被告初犯傷害罪並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緩刑二年,並命他支付被害人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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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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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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