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又稱:觀護、觀護人 一句話解釋緩刑或假釋期間,由地檢署觀護人監督受刑人的生活與行為,須定期報到。 詳細說明 刑法第 93 條規定,緩刑期間可以(部分情形應)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獄的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受保護管束的人要遵守規定,例如定期報到、不得接近被害人、接受驗尿或輔導。 違反規定情節重大時,可能被撤銷緩刑或假釋,回到監獄執行。 實際例子 假釋出獄的男子未依規定向觀護人報到且再犯,檢察官聲請撤銷假釋,需入監執行殘刑。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假釋 少年事件 科技監控 緩刑 驗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