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又稱:假釋出獄

一句話解釋受刑人服刑一段時間且有悛悔實據,經核准提前出獄,在剩餘刑期內接受保護管束。

詳細說明

  • 依刑法第 77 條,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的人不適用;部分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在監期間未接受治療或經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也不得假釋。
  • 假釋期間要付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遵守規定事項。
  • 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等,可能被撤銷假釋(刑法第 78 條),回監執行剩下的刑期。

實際例子

判刑八年的受刑人服刑滿四年多,表現良好,經監獄假釋審查會通過並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後每月須向觀護人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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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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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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