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一句話解釋法院在判決前把被告關在看守所,避免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是最嚴厲的強制處分。
詳細說明
由誰決定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新聞常簡稱「聲押」;由法官開庭訊問後決定。
- 法官可以裁定羈押、羈押禁見,也可以改命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直接釋放。
羈押的條件(簡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羈押就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可以羈押: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
此外,第 101 條之 1 針對特定犯罪設有「預防性羈押」,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羈押多久
- 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二個月,有必要時可以延長一次(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
- 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可依法延長。
羈押禁見
除了羈押,還禁止被告和律師以外的人接見、通信,常見於有串供疑慮的案件。
實際例子
警方逮捕詐騙集團幹部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有串供之虞向法院聲押,法官裁定羈押禁見二個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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