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

又稱:通緝犯、遭通緝

一句話解釋被告逃亡或藏匿時,由檢察署或法院發布通緝書,讓各地的檢警都可以逮捕他。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 通緝書在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
  •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
  • 通緝原因消滅(例如被告已到案)或已無通緝必要時,應撤銷通緝。
  • 新聞常見「毒品通緝犯臨檢落網」,就是警方在盤查時發現對方正被通緝。

實際例子

詐欺案被告開庭時沒有到庭,法院拘提也找不到人,於是發布通緝;三個月後他在網咖被警方查獲歸案。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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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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