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用語
報案、移送、通緝等警察機關用語・共 17 個詞條
刑警大隊各縣市警察局負責偵辦刑事案件的單位;分局另有偵查隊,派出所負責第一線受理報案。
地檢署檢察官辦公的機關,負責指揮偵查、決定是否起訴,並在法院審判時代表國家追訴。
攻堅警方在掌握嫌犯位置後,強行進入建築物或車輛逮捕嫌犯,多用於持有槍械或拒捕的危險情況。
函送警察或行政機關用公文把案件資料送到地檢署偵辦,當事人本人不必隨案到場。
到案說明警察或檢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到警局、地檢署接受詢問、說明案情。
指認讓被害人或目擊者從多名人員或照片中,辨認出犯罪嫌疑人。
科技執法以固定式或移動式的照相、錄影設備自動偵測交通違規,事後寄送罰單給車主。
酒測警察以儀器檢測駕駛人吐氣中的酒精濃度,判斷是否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會被重罰。
移送警察機關調查刑事案件後,把案件(通常連同嫌犯本人)送交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接手偵辦。
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時,由檢察署或法院發布通緝書,讓各地的檢警都可以逮捕他。
報案三聯單到警察機關報案時,警方開立的受理證明,可以用來查詢案件進度或申請保險理賠。
筆錄警察或檢察官詢問當事人、證人時,把問答內容記錄下來的文書,是重要的證據。
管束警察對酒醉、精神異常或意圖自殺,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人,暫時限制其行動加以保護;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
蒐證警方或當事人為了證明事實而蒐集影像、錄音、文件、物證等證據的過程。
誘捕偵查警方喬裝成買家或被害人,提供犯罪機會來逮捕原本就有犯意的嫌犯,例如喬裝買毒、買槍。
臨檢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依法攔停人車、查證身分或檢查交通工具。
驗尿採集尿液檢驗是否施用毒品,常見於毒品案件的嫌疑人、毒品列管人口與保護管束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