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

又稱:函送法辦、函請偵辦

一句話解釋警察或行政機關用公文把案件資料送到地檢署偵辦,當事人本人不必隨案到場。

詳細說明

  • 常見於沒有逮捕到人、案情較輕,或需要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的案件;嫌疑人通常到案說明後就可以離開,之後等候地檢署通知開庭。
  • 行政機關(例如衛生局、勞動檢查單位、消保官)發現可能涉及犯罪的情事,也會「函送地檢署偵辦」。
  • 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函送只是開始偵查的一種來源。
  • 和「移送」相比:移送多半人隨案移送,函送則只送書面資料。

實際例子

食品業者涉嫌使用過期原料,衛生局稽查後將相關事證函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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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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