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

又稱:不起訴處分

一句話解釋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把案件送上法院審判,案件在偵查階段就結束。

詳細說明

兩種不起訴

  • 絕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例如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告訴乃論的案件已撤回告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曾經判決確定等,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又稱職權不起訴):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時,「得」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之後

  • 告訴人不服,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
  •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事由,不能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 不起訴不等於法院判決無罪,但當事人不會因此留下有罪判決的紀錄。

實際例子

網友互控公然侮辱,雙方在偵查中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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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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