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又稱:聲請再議

一句話解釋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在收到處分書後 10 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重新檢視。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可以寫明理由聲請再議。
  • 上級檢察署認為有理由時,會發回原地檢署「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
  • 再議被駁回後,告訴人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實際例子

被害人不服地檢署對前男友的不起訴處分,委請律師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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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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