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又稱:聲請再議
一句話解釋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在收到處分書後 10 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重新檢視。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可以寫明理由聲請再議。
- 上級檢察署認為有理由時,會發回原地檢署「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
- 再議被駁回後,告訴人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實際例子
被害人不服地檢署對前男友的不起訴處分,委請律師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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