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
又稱:緩起訴處分
一句話解釋檢察官先暫緩起訴一段期間(1~3 年),期間內遵守規定、沒有再犯,就不再起訴。
詳細說明
- 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認為適當時可以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 檢察官可以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事項(第 253 條之 2),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或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戒癮治療等。
-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起訴,或違反應遵守的事項等,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第 253 條之 3)。
- 期滿沒有被撤銷,就不能再對同一案件起訴。
- 新聞常見「酒駕初犯獲緩起訴,須支付公益金」。
實際例子
一名初犯竊盜的大學生坦承犯行並與店家和解,檢察官給予緩起訴一年,命其向公益團體支付兩萬元並完成 40 小時義務勞務。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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