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又稱:易科

一句話解釋法院判處短期徒刑或拘役時,讓受刑人用繳錢的方式代替入監服刑。

詳細說明

誰可以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如果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可以不准易科。

怎麼算

  • 判刑 3 個月,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約需繳納 9 萬元。
  • 判決書上會寫「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千元折算壹日」。

易服社會勞動

不能或沒有聲請易科罰金的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時,可以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常見誤解

  • 易科罰金不是「罰金刑」:罰金是判決直接判處的刑罰;易科罰金是把徒刑或拘役換成繳錢。
  • 易科罰金後仍然是有罪判決,會留下刑案紀錄。

實際例子

男子因傷害罪被判拘役 50 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他繳納五萬元後就不必入監執行。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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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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