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又稱:易科
一句話解釋法院判處短期徒刑或拘役時,讓受刑人用繳錢的方式代替入監服刑。
詳細說明
誰可以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如果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可以不准易科。
怎麼算
- 判刑 3 個月,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約需繳納 9 萬元。
- 判決書上會寫「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千元折算壹日」。
易服社會勞動
不能或沒有聲請易科罰金的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時,可以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常見誤解
- 易科罰金不是「罰金刑」:罰金是判決直接判處的刑罰;易科罰金是把徒刑或拘役換成繳錢。
- 易科罰金後仍然是有罪判決,會留下刑案紀錄。
實際例子
男子因傷害罪被判拘役 50 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他繳納五萬元後就不必入監執行。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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