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期未執畢遭擋登記 北高行裁定周駿宥可暫列議員候選人

示意圖:酒駕刑期未執畢遭擋登記 北高行裁定周駿宥可暫列議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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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無黨籍花蓮縣議員周駿宥曾因酒駕被判3月徒刑,登記參選縣議員後,遭中選會認定資格不符。
他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於10月22日裁定准許,中選會須暫時把他列入花蓮縣第5選舉區候選人名單。
法院認為,修正後的選罷法讓他仍有被解釋為可參選的空間,加上投票日在11月28日,時間緊迫。
此裁定可抗告,本案行政訴訟尚未終結。

完整報導

無黨籍花蓮縣議員周駿宥因酒駕被判刑,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登記參選縣議員後被認定不符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發布新聞資料,指出依修正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他仍有參選的解釋空間,因此准許假處分,要求中選會暫時將他列入候選人名單。

登記遭否決的經過

據北高行說明,周駿宥酒後駕車,被花蓮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每1000元折抵1日,判決已確定。花蓮地檢署通知他6月26日到案執行。

他在8月31日至9月4日之間,向花蓮縣選委會申請登記參選第5選舉區縣議員。中選會審查後,認為他屬於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不得登記的情形,10月16日行文縣選委會,縣選委會19日再通知他。周駿宥不服,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法院如何判斷

北高行表示,選罷法原則上不允許因特定犯罪以外之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刑罰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的人登記參選。但立法院6月12日修法增訂例外,宣告緩刑,或可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不受此限。

法院說明,依刑法,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若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屬可易服社會勞動的範圍。法院認為,修正條文沒有規定參選人必須事先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或已獲檢察官同意,才適用例外。因此周駿宥的情況並非全無解釋空間,本案勝敗難以預料。

利益衡量與後續

法院認為,投票日訂於11月28日,若駁回聲請,周駿宥將失去本屆參選機會,就算之後勝訴也無法彌補。相對地,暫准參選可能增加選務負擔,但若他日後敗訴,仍可在投票前撤銷登記,或在當選後以訴訟請求確認當選無效,對公益不會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北高行因此裁定,中選會應暫將他列入花蓮縣第5選舉區議員候選人名單,在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他可以候選人身分進行選舉活動。本裁定可抗告。

背景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候選人資格設有消極限制,其中一類是犯特定犯罪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原則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依報導,立法院今年修法,增加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不受限制的但書。

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執行方式,規定在刑法第41條。

假處分是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性保全措施。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在公法上爭議尚未確定前,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可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法院准許假處分,只是在本案確定前暫時維持某種狀態,並不代表本案實體結果。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中央社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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