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罪

又稱:酒駕、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一句話解釋酒後、吸毒或服藥後駕車,達到法定標準或無法安全駕駛,就構成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俗稱酒駕。

詳細說明

  • 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即構成犯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也會處罰。
  •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大幅提高;一定期間內再犯,處罰更重(以法條規定為準)。
  • 刑責之外,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的行政罰: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車輛移置保管等。
  • 酒測值未達刑事標準但超過行政標準,仍會依道交條例開罰。

實際例子

男子聚餐後開車回家,在路檢點被攔下,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42 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地檢署。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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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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