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無黨籍縣議員周姓男子今年2月被查獲酒駕,3月底遭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上訴而定讞。
他於9月初繳納易科罰金,但中選會10月16日複審後認定其登記參選時刑期尚未執行完畢,不予登記。
周男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10月22日裁定中選會在行政訴訟終結前,應暫列他為第5選區候選人,本裁定可抗告。
花蓮縣議員酒駕定讞遭駁回參選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暫列候選人

完整報導
導言
花蓮縣無黨籍縣議員周姓男子今年尋求連任,卻因酒駕案刑期執行時點遭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認定資格不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裁定,在相關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中選會應暫列他為候選人,這項裁定可以抗告。
事件經過
據報導,周男已擔任2屆縣議員,8月底申請登記參選花蓮縣第5選區縣議員。該選區共有3個席次,有5人登記角逐。
周男今年2月15日凌晨開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遭警員攔查,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超出標準。花蓮地方法院3月底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周男與檢方均未上訴而定讞。
花蓮地檢署通知他6月26日報到執行,但他拖到申請登記參選之後,9月初才繳納易科罰金結案。中選會10月16日複審候選人資格,認為他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9款事由,即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因而不予登記,並函知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周男獲知後向媒體表示自己疏忽,並表示會參考《選罷法》第26條相關規定聲請假處分;縣選委會19日正式發函通知後,他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法院說法
法官指出,《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今年6月新增但書,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依《刑法》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是指犯法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徒刑之罪,且被判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確定。法官認為,但書並未要求參選人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檢方已准許,周男所犯罪名與刑度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從文義解釋看並非沒有繼續參選的空間。
法官並表示,投票日為11月28日,若駁回聲請,即使日後本案勝訴也沒有實益,對周男有急迫危險且損害無法回復。反之,若暫時准許參選,即使他最終敗訴,中選會仍可在投票前撤銷登記,或在當選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雖增加選務負擔,但不會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後續
法院因此裁定,周男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得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本裁定可抗告。
背景說明
酒後駕車依《刑法》第185條之3屬公共危險罪,法院可判處有期徒刑,符合條件者得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是以提供勞務代替入監執行,一般要件為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方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有消極資格規定,例如該法第26條規範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並有但書例外;本案中選會則引用該法第21條第9款作為認定依據。
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行政訴訟中的保全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在爭執法律關係上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法院可先作暫時性的處置,不代表本案實體訴訟的最終結果。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 ETtoday 逆轉!縣議員酒駕判刑「遭除名」告贏中選會 法院裁准繼續選 (10/22 21:59)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