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又稱:侵占罪、業務侵占、侵占遺失物

一句話解釋把自己持有、但屬於別人的財物據為己有,例如收了客戶款項不交回公司。

詳細說明

  • 普通侵占:刑法第 335 條;因公務或業務持有他人之物而侵占,刑度較重(第 336 條)。
  • 和竊盜不同:竊盜是拿走別人持有的東西;侵占是東西本來就在自己手上,卻占為己有。
  • 撿到東西據為己有,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第 337 條)。
  • 常見於員工挪用公款、代收款項不交、借車不還等案件。

實際例子

公司會計利用職務,把客戶匯入的貨款轉進自己帳戶,三年共挪用 800 萬元,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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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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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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