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又稱:侵占罪、業務侵占、侵占遺失物
一句話解釋把自己持有、但屬於別人的財物據為己有,例如收了客戶款項不交回公司。
詳細說明
- 普通侵占:刑法第 335 條;因公務或業務持有他人之物而侵占,刑度較重(第 336 條)。
- 和竊盜不同:竊盜是拿走別人持有的東西;侵占是東西本來就在自己手上,卻占為己有。
- 撿到東西據為己有,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第 337 條)。
- 常見於員工挪用公款、代收款項不交、借車不還等案件。
實際例子
公司會計利用職務,把客戶匯入的貨款轉進自己帳戶,三年共挪用 800 萬元,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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