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

又稱: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

一句話解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藉此要求交付財物就是恐嚇取財。

詳細說明

  •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 305 條,例如揚言要對對方或家人不利,讓對方感到害怕。
  •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 346 條,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刑度較重。
  • 透過電話、訊息、網路留言恐嚇,同樣可能成立。
  • 收到恐嚇訊息應保留截圖、錄音,儘速報警。

實際例子

男子不滿前女友提分手,傳訊息揚言要對她家人不利,女子報警,男子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送辦。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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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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