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
又稱:跟騷、跟蹤騷擾防制法、跟騷法
一句話解釋違反他人意願,反覆或持續跟蹤、盯梢、通訊騷擾等,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
詳細說明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列出監視觀察、盯梢跟蹤、威脅辱罵、通訊騷擾、要求約會、寄送物品等行為類型,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 警察受理後可以核發書面告誡;告誡後一定期間內再犯,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依同法第 18 條負刑事責任;攜帶兇器等情形加重處罰。
- 遇到跟騷應保存訊息、照片、監視器影像等證據並報警。
實際例子
男子被拒絕追求後,連續數週在女子公司樓下守候,每天傳數十則訊息,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核發書面告誡。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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