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

又稱:跟騷、跟蹤騷擾防制法、跟騷法

一句話解釋違反他人意願,反覆或持續跟蹤、盯梢、通訊騷擾等,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

詳細說明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列出監視觀察、盯梢跟蹤、威脅辱罵、通訊騷擾、要求約會、寄送物品等行為類型,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 警察受理後可以核發書面告誡;告誡後一定期間內再犯,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依同法第 18 條負刑事責任;攜帶兇器等情形加重處罰。
  • 遇到跟騷應保存訊息、照片、監視器影像等證據並報警。

實際例子

男子被拒絕追求後,連續數週在女子公司樓下守候,每天傳數十則訊息,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核發書面告誡。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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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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