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

又稱:侵入住宅、無故侵入住宅

一句話解釋沒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圍起來的土地,或被要求離開卻不走。

詳細說明

  • 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屬告訴乃論的罪;若是為了偷東西而侵入,則可能成立加重竊盜。
  • 前任伴侶、討債者擅自闖入住處,也可能觸犯本罪。

實際例子

男子尾隨前女友進入她租屋處的公寓樓梯間不肯離開,被依侵入住居與跟蹤騷擾移送。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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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第三批,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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