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
又稱: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撤告
一句話解釋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告訴人可以在一定階段前撤回告訴。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第 238 條),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普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誹謗等(以各罪的法條規定為準)。
- 很多案件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法院會不受理。
實際例子
兩名男子因停車糾紛互毆受傷,雙方在調解委員會和解後撤回傷害告訴,地檢署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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