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又稱: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聲請調解

一句話解釋在調解委員或法院協助下,雙方協商出解決糾紛的方案;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法律效力。

詳細說明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民事糾紛與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可以向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收費用。
  •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告訴乃論案件調解成立,通常約定撤回告訴。
  • 車禍、鄰里糾紛、輕微傷害、毀損等案件很常先走調解;法院開庭前也可能移付調解。

實際例子

雙方因停車糾紛互毆,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一方賠償醫藥費 2 萬元,另一方撤回傷害告訴。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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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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