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
一句話解釋被告繳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後,可以不必被羈押,先回家等候傳喚。
詳細說明
什麼時候會交保
- 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雖有犯罪嫌疑,但沒有羈押必要時,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已經被羈押的被告,也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法院准許時,會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保證金額(第 111 條)。
交保之後
- 必須隨傳隨到;如果逃匿,保證金可能被沒入。
- 法官或檢察官可能同時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 交保不代表沒事或無罪,只是在審判前不必被關押。
新聞常見說法
- 「以 10 萬元交保」:繳交 10 萬元保證金後離開。
- 「無保請回」:不用繳保證金就可以離開。
- 「責付」:把被告交給家人或其他適當的人看管,不必繳錢。
實際例子
酒駕撞傷人的駕駛經檢察官複訊後,諭知以五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案件繼續偵辦。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