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涉圖利案 法院裁定500萬交保、電子監控

示意圖: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涉圖利案 法院裁定500萬交保、電子監控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台東地檢署偵辦縣府知本地區建和農路拓寬工程涉嫌圖利案,前縣長吳俊立被列為被告,檢方於10月21日凌晨聲請羈押禁見。
台東地方法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當天傍晚裁定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同時接受電子監控。
檢方表示不服,將提起抗告,後續由上級法院審理。

完整報導

台東縣政府辦理知本地區建和農路拓寬工程,遭懷疑涉及圖利案。檢方偵辦後,將前縣長吳俊立列為被告,並於10月21日凌晨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傍晚裁定,吳俊立須以500萬元交保,並附帶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監控等條件。檢方已表示將提出抗告。

偵辦經過

據報導,這起案件涉及縣府農路拓寬工程,檢調懷疑與吳俊立家族有關的渡假村開發案有關。檢調今年7月底展開偵辦,先前已聲請羈押縣府農業處長、當時承辦科長,以及一名兼具多重身分的邱姓人員,法院均裁定准許。

檢調10月20日以貪汙案被告身分約談吳俊立,21日凌晨認為他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理由

法院指出,吳俊立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據,足認其涉犯圖利等罪嫌重大。不過,法院認為主要客觀證據已透過搜索、扣押等方式保全,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也已製作筆錄。

對於檢方主張仍有證人待訊問,法院認為檢方並未具體指出吳俊立曾與何人勾串或指示隱匿證據,不能僅憑曾任職務或人際關係,就認定有高度串證或滅證可能。法院也指出,他有固定住居所及家庭、社會聯繫,卷內沒有逃亡或準備出境的具體事證,刑度較重尚不足以單獨認定有逃亡之虞。

法院因此認為,透過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禁止接觸同案被告及證人,以及科技設備監控等措施,已可降低風險,駁回羈押聲請。裁定指出,電子監控期間自釋放日起至明年4月20日止,並須定期拍照傳送至指定處所報到。

交保後情形與各方反應

據報導,羈押庭下午1時30分開庭,約4時宣讀裁定。家屬籌措保證金後辦理手續,加上裝設電子監控設備,吳俊立直到晚間近7時才離開法院。他向媒體表示,希望司法儘快釐清案情。

吳俊立的胞妹、國民黨台東縣長參選人吳秀華表示尊重司法,並期待司法不受政治因素干擾。民進黨縣長參選人陳瑩則呼籲相關人士向外界說明開發案的來龍去脈。本案事實與責任,仍待司法進一步釐清。

背景說明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律並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可處相關刑罰;本案目前仍在偵辦階段,被告是否有罪須由法院審理認定。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須有法定羈押原因且有必要性,例如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法院也可依同法第101條之2命令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檢察官不服法院裁定時,可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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