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種類、流程與保護內容
遭到家暴時,保護令是法院給的法律保護。本文用白話說明通常、暫時、緊急三種保護令的差別,誰能聲請、要準備什麼、法院怎麼審理,保護令可以要求哪些內容,以及違反保護令的刑責和 113、110 等求助管道。
家暴發生後,很多人想保護自己,卻不知道從哪裡開始。這篇文章說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是什麼、怎麼聲請、法院會怎麼處理,以及對方違反時會有什麼後果。保護令是法院發出的命令,要求加害人不能再施暴、騷擾,必要時還要搬離住處。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的範圍
依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除了打人、推人,持續辱罵、恐嚇、監控、威脅等精神上的傷害,也可能算在內。
家庭成員(第 3 條)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的家人。另外,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第 63 條之 1)。
誰可以聲請
依第 9 條,可以聲請的人包括: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被害人的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的家暴防治主管機關
也就是說,被害人不敢自己出面時,家人、警察或社工單位也可以代為向法院提出。
三種保護令的差別
通常保護令
這是最完整的一種,要經過法院調查或開庭後才核發。依第 15 條,有效期間最長 2 年,期滿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最長也是 2 年。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要審理一段時間,這段期間被害人可能還有危險。第 16 條規定,法院在審理終結前,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先核發暫時保護令,而且可以不經開庭程序。暫時保護令的效力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
緊急保護令
遇到緊急危險,例如對方正在施暴、持刀威脅,或被害人有立即受傷的危險,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夜間或假日也可以用電話、傳真等方式提出。法院受理後,應在 4 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同樣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保護被害人。
簡單分辨: 緊急保護令處理眼前的急迫危險,暫時保護令補足審理期間的空窗,通常保護令則是最後長期的保護。
聲請前要準備什麼
保護令的重點是讓法院相信家暴確實發生,或有再發生的危險。以下資料不一定要全部備齊,有多少先帶多少:
- 身分資料:被害人與對方的姓名、地址,以及雙方關係。
- 傷勢證據:驗傷診斷證明書、傷口照片。就醫時請告知醫護人員是家暴造成的。
- 事發紀錄:報案紀錄、警察處理家暴案件的紀錄、通聯紀錄。
- 訊息與錄音:LINE、簡訊、語音留言中的恐嚇或辱罵內容,請保留原始畫面,不要刪除。
- 其他證人:鄰居、親友或社工對事發經過的說明。
- 想要的保護內容:例如希望對方搬走、不能接近住家或學校、孩子暫時由誰照顧。
聲請要以書面為之,法院網站與各地法院都有書狀範本,法院也設有家暴事件服務處可以協助填寫。被害人如果不方便,也可以到警察機關以言詞聲請,由警察製作筆錄後轉送法院。依第 10 條規定,聲請保護令不用繳裁判費。
法院的審理流程
- 提出聲請:向被害人住居所地、對方住居所地,或家暴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
- 法院受理:法院依資料判斷是否需要先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 調查或開庭:法院通知雙方到庭,也可能請社工、家暴防治中心提供意見。審理不公開,被害人可以請社工或親友陪同。如果擔心與對方碰面,可以向法院表達,請求採取隔離方式或分開進行。
- 作成裁定: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核發保護令,認為證據不足就駁回聲請。
- 送達與執行:保護令送達雙方,也會通知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由警察協助執行。
不服裁定的人可以提出抗告,但保護令在抗告期間仍然有效。如果情況有變化,也可以聲請變更或撤銷。
保護令可以要求什麼
依第 14 條,法院可以依個案需要,核發下列內容的一項或多項:
- 禁止對被害人或特定家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
- 命對方搬離住所,即使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也可以
- 命對方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場所
- 把汽機車、重要證件等日常用品的使用權暫時交給被害人
- 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暫時監護,以及對方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必要時可以限制或禁止
- 命對方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費用、輔導費用、律師費等
- 禁止對方查閱被害人的戶籍、學籍、所得等資料
- 命對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認知教育輔導、戒酒或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
實務上可以同時要求好幾項,不一定只能選一種。聲請時把需求寫清楚,法院比較容易判斷要核發哪些內容。
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保護令不是只有警告作用。依第 61 條,違反法院核發保護令中關於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住所、遠離特定場所等主要內容,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也在規範範圍內。
至於不履行處遇計畫等其他命令,法律另有罰鍰等處罰規定;給付金錢的部分,也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遇到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 立刻撥 110 報案,說明自己有保護令,對方正在違反。
- 保留證據:訊息截圖、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傷勢照片。
- 把保護令影本隨身帶著,也可以給學校、社區警衛或工作單位。
- 事後向 113 或社工說明情況,協助後續聲請、安全規劃。
求助管道
- 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提供家暴、性侵害、兒少保護等諮詢與通報,可轉介社工與緊急安置。
- 110:有人身危險時立即報案。
-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若施暴者同時以詐騙或金錢勒索,可諮詢。
-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符合資格的民眾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 各地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協助填寫聲請書、說明流程。
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是否核發保護令、核發哪些內容,最終都由法院依證據判斷。必要時,建議諮詢律師或家暴防治相關單位,找出最適合自己的做法。
常見問題
沒有受傷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家暴不限於身體傷害,持續辱罵、恐嚇、監控等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只是沒有驗傷單時,需要用訊息、錄音或證人等其他證據說服法院。
聲請保護令需要付錢或請律師嗎?
聲請保護令不用繳裁判費,也不一定要請律師。法院設有家暴事件服務處可以協助填寫書狀。如果想請律師,符合資格的人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申請協助。
對方知道我聲請保護令會不會更危險?
這是很多人的擔心。你可以先撥 113 或找社工做安全規劃,也可以請警察、社工陪同。情況危急時,緊急保護令可以在短時間內核發,審理時也可以向法院表達不想與對方碰面。
保護令有效多久?到期後怎麼辦?
通常保護令最長 2 年,期滿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最長 2 年。暫時與緊急保護令則是在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前有效。建議在到期前提早向法院提出延長聲請。
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也能聲請嗎?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前任伴侶的騷擾、威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
法院駁回保護令聲請就沒有辦法了嗎?
不一定。你可以在期限內提出抗告,也可以在補充證據後重新聲請。遇到緊急危險,仍可以報案或撥 113 尋求協助。建議先找社工或律師討論,了解被駁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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