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出海

又稱: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一句話解釋為避免被告逃到國外,檢察官或法官限制被告不得出國或搭船出海。

詳細說明

  • 刑事訴訟法第 8 章之 1(第 93 條之 2 起)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等情形時,必要時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 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有期間上限,需要延長時由法官裁定(實際期間以法條為準)。
  • 常與交保、限制住居一起使用,新聞常寫「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被限制出境的人到機場、港口會被攔下,無法出國。

實際例子

某公司負責人涉嫌掏空公司,檢察官複訊後諭知以 30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出現「限制出境出海」的最新新聞

搜尋更多

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選單

探索
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