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出海
又稱: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一句話解釋為避免被告逃到國外,檢察官或法官限制被告不得出國或搭船出海。
詳細說明
- 刑事訴訟法第 8 章之 1(第 93 條之 2 起)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等情形時,必要時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 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有期間上限,需要延長時由法官裁定(實際期間以法條為準)。
- 常與交保、限制住居一起使用,新聞常寫「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被限制出境的人到機場、港口會被攔下,無法出國。
實際例子
某公司負責人涉嫌掏空公司,檢察官複訊後諭知以 30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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