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又稱:誹謗罪、妨害名譽
一句話解釋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以文字、圖畫散布的刑責較重。
詳細說明
- 規定在刑法第 310 條;能證明所指摘的事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除外。
-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內容為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等情形不罰(第 311 條)。
- 屬告訴乃論之罪;在網路上指名道姓指控別人犯罪,是常見的誹謗糾紛。
實際例子
網友在社群貼文指稱某店家老闆「專門詐騙客人」卻提不出任何根據,被老闆提告誹謗。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