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

又稱: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

一句話解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普通傷害須告訴乃論,致重傷或致死的刑責重很多。

詳細說明

  • 普通傷害規定在刑法第 277 條,須告訴乃論(第 287 條)。
  • 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或故意使人受重傷(第 278 條),刑度大幅提高,且非告訴乃論。
  • 打架互毆常見雙方互告傷害,可能以和解、撤告收場。
  • 驗傷診斷證明書是重要證據,受傷後應儘快就醫驗傷。

實際例子

兩名男子在夜店外發生口角,其中一人持酒瓶砸傷對方頭部,警方以傷害罪將他移送法辦。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出現「傷害罪」的最新新聞

搜尋更多
目前還沒有相關文章新聞或投稿內文提到這個名詞時,會自動出現在這裡。

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選單

探索
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