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社區大樓無人應門 男子持滅火器砸毀玻璃門被逮

事實摘要

42歲褚姓男子於10月23日凌晨0時許,前往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二段一處社區大樓找人。
因無人回應、無法進入,他涉嫌拿起滅火器砸毀一樓大門玻璃。
住戶聽聞巨響報警,蘆洲警分局員警到場將他壓制逮捕。
警方詢問後,依涉嫌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完整報導

新北市八里區一處社區大樓,23日凌晨傳出玻璃碎裂的巨響。據報導,42歲褚姓男子涉嫌因找不到人、進不了大樓,拿滅火器砸毀一樓大門玻璃,警方到場後將他逮捕,並依涉嫌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移送法辦。

事件經過

據警方調查,褚男於23日凌晨0時許前往八里區中華路二段的這處社區大樓,打算找人。他因遲遲無法聯繫上屋主,被擋在一樓大門外。

報導指出,褚男在現場持續大聲叫嚷,隨後情緒失控,搬起附近的滅火器朝玻璃門重砸。巨大聲響驚動附近住戶,民眾陸續撥打110報案。

警方處理

蘆洲警分局接獲報案後,派線上巡邏員警趕往現場。員警抵達時,大門玻璃已碎裂散落一地,褚男仍在現場叫囂。員警當場要求他配合,但據報導,他並未聽從,員警因此將他壓制在地並上銬逮捕。

褚男向警方坦承自己情緒失控。警方詢問後,依涉嫌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將他移送法辦。至於後續是否起訴,仍待檢方偵辦。

警方呼籲

蘆洲警分局呼籲,民眾遇到事情應保持理性溝通,不要因一時情緒失控而採取暴力或破壞行為。警方表示,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居住安全的行為,將依法究辦,以維護社區治安。

背景說明

刑法第306條規定的侵入住宅罪,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建築物;經要求退去仍拒絕退去者,也屬於該罪的處罰範圍。刑法第354條規定的毀損罪,是指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警方逮捕後,通常會製作筆錄,再把案件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被移送不代表已經有罪,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登入後就能加入討論 使用 Google 登入,即可留言、回覆與推噓。
還沒有人留言,來當第一個吧!

具名指控他人犯罪、洩漏個資或被害人身分的留言可被檢舉並隱藏;所有刪除的留言都會保留紀錄以備司法調閱。匿名留言只是前台不顯示暱稱,違規時仍會依法處理。詳見社群守則、匿名爆料與留言說明。

選單

探索
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