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

又稱:高利貸、重利罪、地下金融

一句話解釋未經許可、以遠高於法定上限的利息放貸的業者,常伴隨暴力討債。

詳細說明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構成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害住居、傷害等方法討債,依第 344 條之 1 加重處罰。
  • 地下錢莊常要求借款人簽本票、交出證件,利息以「日息」「週息」計算,借款人很容易越借越多。
  • 遇到暴力討債應立即報警;有債務問題可以洽詢銀行債務協商或法院的債務清理程序。

實際例子

小吃店老闆向地下錢莊借 10 萬元,每 10 天要付 1 萬元利息,還不出錢後遭討債集團潑漆恐嚇,警方依重利、恐嚇等罪逮捕放貸者。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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