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期

又稱:當期

一句話解釋物品典當後約定的借款期間;期滿前要還本付息或辦理延期,否則物品可能流當。

詳細說明

  • 典當期從物品交給當舖、拿到借款當天起算,會記載在當票上。
  • 依現行當舖業法規定,當期不得少於二個月;當期屆滿後還有短暫的寬限期間,借款人仍可以贖回或辦理延期(實際天數以當舖業法與當票記載為準)。
  • 想延長借款時間,通常要先付清到期的利息,再重新約定新的當期,俗稱「續當」。
  • 新聞中「當期已過、物品流當」的糾紛,多半和借款人沒注意到期日有關。

實際例子

阿美在三月一日典當金項鍊,當票寫明當期兩個月。五月初她先付清兩個月的利息辦理續當,項鍊就不會流當。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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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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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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