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罪

又稱:強盜、加重強盜

一句話解釋以暴力、脅迫、下藥等方法讓被害人無法抗拒,再奪取財物;刑度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詳細說明

  • 刑法第 328 條: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之物,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和搶奪罪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持刀威脅交出財物是強盜,趁人不備拉走包包是搶奪。
  • 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情形成立加重強盜,刑責更重;新聞說的「搶劫」依情形可能是強盜或搶奪。

實際例子

男子持刀闖入超商,逼店員交出收銀機內現金,警方依強盜罪嫌將他移送。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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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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