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

又稱:易服勞役折算

一句話解釋被判罰金卻繳不出來,改以在監所勞動的方式折抵罰金。

詳細說明

  • 依刑法第 42 條,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 判決會載明折算標準,例如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和「易科罰金」相反:易科罰金是把徒刑換成繳錢,易服勞役是把罰金換成勞動。

實際例子

被告被判罰金 9 萬元,判決載明以 3000 元折算一日;他無力繳納,最後易服勞役 30 日。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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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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