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又稱: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
一句話解釋案情單純、證據明確的輕微案件,法院不經一般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判決處刑。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時,檢察官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簡易判決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常見於酒駕、輕微竊盜、毀損等案件;對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
實際例子
男子酒後騎車被攔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他坦承犯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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