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又稱: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

一句話解釋案情單純、證據明確的輕微案件,法院不經一般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判決處刑。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時,檢察官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簡易判決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常見於酒駕、輕微竊盜、毀損等案件;對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

實際例子

男子酒後騎車被攔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他坦承犯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出現「簡易判決」的最新新聞

搜尋更多
  • 台南男子違停遭盤查辱警「有牌流氓」,法院判拘役30日

    今年8月上午8點多,台南市安南區郡安路六段與安明路口有車輛停在路中央,警方獲報前往關切。 陳姓男子拒絕配合,對兩名員警辱罵,被帶回海南派出所後,又對所長及兩名員警重複辱罵。 陳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

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選單

探索
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