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
又稱:協商程序、協商判決
一句話解釋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與被告就刑度等事項達成協議,經法院同意後依協議內容判決。
詳細說明
-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以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不能協商。
- 協商內容可以包括科刑範圍、緩刑、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賠償等。
- 法院依協商內容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可以讓案件較快結束。
實際例子
被告坦承酒駕,與檢察官協商後同意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法院依協商結果判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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