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

又稱:協商程序、協商判決

一句話解釋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與被告就刑度等事項達成協議,經法院同意後依協議內容判決。

詳細說明

  •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以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不能協商。
  • 協商內容可以包括科刑範圍、緩刑、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賠償等。
  • 法院依協商內容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可以讓案件較快結束。

實際例子

被告坦承酒駕,與檢察官協商後同意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法院依協商結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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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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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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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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