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
一句話解釋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由司法警察強制把被告帶到指定處所接受訊問。
詳細說明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可以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
- 無一定住所、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所犯為重罪等情形,可以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第 76 條)。
- 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司法警察也可以依第 88 條之 1 先行拘提,事後補發拘票。
- 拘提後會儘速訊問,訊問後可能請回、交保或聲請羈押。
實際例子
檢調查出公務員收賄證據,認為他有串供之虞,簽發拘票逕行拘提到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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