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

又稱:傳票、傳喚到案

一句話解釋檢察官或法院以傳票通知被告、證人在指定時間到場說明。

詳細說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喚被告要用傳票,載明案由、到場時間與處所。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拘提(第 75 條)。
  • 證人也會收到傳票;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處罰鍰或拘提。
  • 收到可疑的「傳票」先別緊張:法院、地檢署不會用電話要求匯款或監管帳戶,可撥 165 查證。

實際例子

某網紅涉嫌妨害名譽,地檢署發出傳票,通知她以被告身分於下週出庭應訊。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出現「傳喚」的最新新聞

搜尋更多

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選單

探索
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