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蘭鎮民代涉為選民買單豬肉求連任 檢方諭知10萬元交保

示意圖:卓蘭鎮民代涉為選民買單豬肉求連任 檢方諭知10萬元交保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苗栗縣卓蘭鎮詹姓現任鎮民代表為尋求連任,涉嫌與豬肉攤商合謀,讓選民採買肉品時免付錢,事後再由詹男向攤商結帳。
檢警於10月21日搜索2處,並傳喚、通知共7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詹男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10萬元交保,其餘人請回。
全案仍由檢方偵辦中。

完整報導

苗栗縣卓蘭鎮一名詹姓現任鎮民代表為尋求連任,遭指控涉嫌與豬肉攤商合謀,以代付肉品價金的方式向選民行賄。苗栗地檢署指揮警調於10月21日搜索、傳喚相關人員,檢察官訊問後,諭知詹男以10萬元交保。

事件經過

據報導,詹男涉嫌與熟識的豬肉攤商串通,當民眾到攤位採買肉品時,攤商會告知這些豬肉是由詹男所送,民眾不必付款即可帶回家,事後再由攤商向詹男結帳,藉此爭取選民支持。報導指出,目前已知有數名選民因此受惠,每人金額約數百元。

檢警動作

苗栗地檢署表示,該署接獲檢舉後,認為詹姓鎮民代表參選人涉嫌為里民支付購買肉品的價金、尋求投票支持,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隨即指派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積極偵辦。

檢方21日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共執行2處搜索,並傳喚、通知總計7人到案說明。

後續處理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詹男涉犯投票行賄罪的嫌疑重大,也有羈押的原因,但判斷無羈押必要,因此諭知以10萬元交保,其餘到案的人則請回。全案目前仍在檢方偵辦中,詹男是否構成犯罪,仍待後續調查與司法程序認定。

背景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構成投票行賄罪。所謂「不正利益」,並不限於現金,也可能包括請客、代付費用或贈送物品等有財產價值的好處。

檢察官偵辦時,可在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時,向法院聲請羈押;若認為無羈押必要,可令被告以交保、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交保只是偵查階段的強制處分替代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終結,也不等於有罪或無罪,後續仍須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再由法院審理。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中央社、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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