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 又稱:監聽、通訊監察書 一句話解釋偵查機關經法官核准後,監聽嫌疑人的電話、網路通訊,蒐集犯罪證據。 詳細說明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原則上要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才能監聽,而且限於法定的重大犯罪與一定期間。 情況急迫時可以先監聽,但要在法定時間內補行聲請,未獲核准就要停止。 違法監聽取得的內容,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執行人員也可能有刑責。 實際例子 檢警經法院核准對販毒集團成員通訊監察,掌握交易時間地點後當場逮捕。 相關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偵查不公開 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