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又稱:投案自首

一句話解釋犯罪還沒被發覺前,主動向檢警說出自己的犯行並接受裁判,法院可以減輕其刑。

詳細說明

  • 依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是「得」減輕,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未發覺」指檢警還不知道犯罪事實,或不知道犯人是誰;警方已經鎖定才出面,通常只算投案,不算自首。
  • 肇事後留在現場、主動向到場員警承認自己是駕駛,常被認定為自首。

實際例子

男子撞傷路人後主動打 110 報案,並向到場員警表明自己是肇事駕駛,法院審理時認定自首而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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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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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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