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新集團案偵結 陳姓負責人等16人6公司被訴 3人獲准交保

示意圖:誠新集團案偵結 陳姓負責人等16人6公司被訴 3人獲准交保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台南地檢署偵辦誠新集團涉嫌侵占與洗錢,10月28日完成首波偵查,對陳姓實際負責人等16人及6家公司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陳男在2013年至2025年間,利用人頭公司、虛偽驗資與工程轉包等手法調度集團資金,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原本遭羈押的陳、劉、李3人移審台南地院後,分別繳納300萬元、45萬元、65萬元獲准交保,須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接受科技監控。
全案目前由台南地院審理。

已起訴,等待宣判

本案已經起訴,等待法院審理。追蹤本案,宣判時會通知你。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誠新集團涉嫌侵占、洗錢等案,10月28日完成首波偵查,對陳姓實際負責人等16人及6家公司提起公訴。檢方認為陳男涉嫌多次挪款並掩飾資金流向,使公司及股東蒙受重大損失,請求法院從重量刑。3名在押被告移審後,均經法院裁定交保。

檢方指控內容

檢方調查指出,陳姓被告被認定為集團幕後實際控制者,2013年至2025年間,涉嫌請親友出面擔任集團旗下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再把核心公司的資金以發包工程、借款等名義,匯往外觀上與集團無關、實則由他掌控的公司,之後透過股東往來、投資或合作協議等管道轉出,供個人運用。

檢方另指,陳男等人涉嫌以挪用的公司資金或私人借款,辦理公司設立與增資,前後達36次;會計師完成資本額查核簽證後,款項旋即被轉走,使集團看似規模龐大。

其中一家能源開發公司增資後,向10家銀行申請56億4000萬元聯貸,並依統包工程合約把款項付給旗下國際開發公司。檢方指控,部分工程款被用於償還私人借款、購置土地、認購股份及匯往巴西,並以拆分款項、多層轉帳、不實發票與虛假合約掩飾金流。據中央社報導,檢方指聯貸洗錢及挪用總金額約8.8億元。

為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經營權,陳男另涉嫌安排無實益的「背對背轉包」,並挪用工程款支付收購價金。

其他被告與起訴罪名

劉姓被告曾任集團行政、會計及主管職務,李姓被告曾任營運部長、總經理及董事長特助,據指分別協助資金排程等工作。檢方起訴的罪名包括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並請求對6家公司科處罰金。

法院裁定交保

陳、劉、李3人起訴後移審台南地院,檢方原建請對陳男續行羈押。法院裁定陳男300萬元、劉女45萬元、李男65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須接受科技監控。

據報導,法院還要求陳、李兩人審理期間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溝通案情;陳男處分名下公司財產或進行重要交易須先陳報法院,並須於獲釋後7日內交出護照。3人須於11月2日到台南地院辦理科技監控安裝。檢調自6月29日起分2波搜索並傳訊24人,全案現由台南地院審理。

背景說明

本案涉及的業務侵占、背信、洗錢等罪名,屬常見的經濟犯罪。業務侵占是指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財物,卻據為己有;背信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職務而損害他人利益。洗錢防制法規範以各種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的行為,涉及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屬鉅額洗錢,刑度較重。商業會計法則規範商業負責人不得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在刑事程序上,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案件由法院審理,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被告若已被羈押,起訴後須由法院裁定是否繼續羈押;法院也可准許具保,並命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等替代措施。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中央社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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