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與易科罰金:被判刑一定要坐牢嗎?
被判刑不等於一定要坐牢。這篇用白話說明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怎麼折算,緩刑的條件、期間、附帶條件與撤銷,以及哪些情況仍須入監服刑,讓你收到判決書後知道下一步怎麼做。
先搞清楚:判刑之後有哪些路
收到判決或執行通知,很多人第一個念頭就是「我要去關了嗎?」其實判刑之後,依刑度與個人狀況,可能是緩刑(暫時不執行)、易科罰金(用錢折抵刑期)、易服社會勞動(用做公益折抵刑期),也可能真的要入監。這篇整理這幾種制度的條件,以及哪些情況躲不掉。
易科罰金:用錢折抵短期刑
易科罰金,指法院判了短期有期徒刑或拘役,本人向檢察官聲請,把刑期換算成金額繳納,繳完就視為執行完畢。
條件與折算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大致要符合:
- 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 實際被判的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由法院在判決主文寫明折算標準。
例如判三個月,主文寫「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就是約九十天乘以一千元。
不是人人都准
法條有但書:如果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執行檢察官可以不准。所以符合形式條件,不代表一定能繳錢了事,檢察官會看個案情節。
易服社會勞動:沒錢也有替代方案
易服社會勞動,指到機關或公益團體做義務勞務,來折抵刑期。依刑法第 41 條,一般是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 適用對象原則上也是符合易科罰金資格的人,需向檢察官聲請並經核准。
- 要在規定期間內完成時數,法律有執行期限,不能無限拖延。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撤銷,之後可能要入監執行。
社會勞動不是想選就能選,仍由檢察官依個人身心、家庭、工作等情況決定。收到通知後,建議盡快跟地檢署執行科聯絡,不要放著不管。
緩刑:判了刑,但暫時不執行
緩刑是法院判決有罪、也判了刑,但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給你一段觀察期。期間內守規矩,刑罰就失效。
基本條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
- 被判的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以前沒有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或者曾經被判過,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沒有再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
- 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由法院在判決中宣告。
常見的附帶條件
法院可以要求你在緩刑期間做到一些事,例如: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支付被害人相當數額的財產或慰撫金。
- 向公庫或指定的機關團體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預防再犯的必要處遇。
另外,法院也可能同時宣告保護管束,由觀護人定期約談。部分負擔(例如賠償)可以當作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被害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緩刑會被撤銷嗎?
會。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與《第 75 條之 1》,大致分兩類:
- 當然撤銷: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 得撤銷:例如違反法院所定的負擔,情節重大,足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被判六個月以下刑期等情形,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撤銷後,原本的刑就要執行,可能需要入監或視情況易科。反過來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6 條》,緩刑期滿而沒有被撤銷,原本的刑之宣告就失去效力,等於刑罰不再執行。但這不代表案件沒發生過,前案紀錄仍可能留存。
哪些情況一定要入監?
以下情況通常很難避免入監:
- 刑期超過六個月、又不能緩刑:例如被判二年以上,既不符合易科資格,也超出緩刑範圍。
- 檢察官不准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 易科罰金沒繳:經通知仍不繳納,又沒有改聲請社會勞動,檢察官可以指揮入監執行。
- 社會勞動做不完或違規:被撤銷後須入監。
- 緩刑被撤銷:理由如上。
- 不符合緩刑資格:例如前科紀錄不符合條件,或法院認為不宜緩刑。
收到通知時怎麼做
- 先看判決書主文:有沒有寫「得易科罰金」「緩刑○年」及附帶條件。
- 確認有沒有上訴:判決未確定前不會執行;確定後才會收到執行傳票。
- 不要無故不到:收到地檢署傳票,應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被拘提。
- 提出聲請:想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應在期限內向檢察官表達;有身心、家庭等特殊困難,也要附上證明。
- 緩刑期間守規定:按時履行賠償、勞務或到觀護人處報到,不要再涉案。
- 有疑問先問:不要輕信「花錢就能免關」之類的說法,以免遭遇詐騙。
求助管道
- 經濟困難、無力請律師: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
- 遇到有人自稱可以「喬」判決、收錢保證不用關:可撥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有人身危險請撥 110。
- 如果被判決與勞資糾紛有關,可諮詢 1955 勞工諮詢專線。
個案情況不同,必要時請諮詢律師或相關單位,把判決書、傳票帶在身上,會讓說明更準確。
常見問題
被判刑一定要坐牢嗎?
不一定。若刑期在六個月以下且符合資格,可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被判二年以下且符合條件,法院也可能宣告緩刑。但刑期較長、不符資格或被撤銷時,仍須入監。
易科罰金一天要繳多少錢?
依刑法第 41 條,一日折算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實際標準由法院在判決主文寫明。例如判三個月、一日一千元,就以九十天乘以一千元計算大致金額。
易服社會勞動一天要做幾個小時?
依刑法第 41 條,以六小時折算一日。需先經檢察官核准,並要在規定期限內做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違規,可能被撤銷而改為入監。
緩刑期間再犯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但風險很高。緩刑期內故意再犯,並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會當然撤銷;若是較輕的刑度或違反負擔,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撤銷。
緩刑期滿後,前科就消失了嗎?
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原判決的刑之宣告失去效力,不必再執行。不過案件紀錄不會憑空消失,求職或申請特定資格時仍可能被問到,建議向相關單位確認。
易科罰金的錢可以不繳嗎?
不建議。經通知仍不繳納,檢察官可以指揮入監執行。若一時拿不出錢,應主動向地檢署說明,並詢問可否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分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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