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27日清晨,被指控將盛裝的穢物潑向台北地方法院門口銜牌與台北地檢署大廳。
警方約於上午6時48分接獲通報,到場後將他當場逮捕。
據報導,他疑似對司法結果不滿,當天下午被帶往北檢複訊。
檢方認為他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但北院深夜裁定駁回,改以9萬元交保、責付給兒子,並附3項限制。
北院與北檢遭潑穢物 陳姓男子獲准9萬元交保,須守3項限制

完整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與台北地檢署27日清晨遭人潑灑穢物。據中央社報導,陳姓男子涉嫌持2桶穢物前往,當場遭警方逮捕。檢方聲請羈押,北院於當天深夜未予准許,改命他繳9萬元保證金,並附帶3項限制。
事件經過
據報導,陳男於27日清晨攜帶盛裝穢物的容器,將內容物潑向台北地院的銜牌,以及台北地檢署的大廳。警方在上午6時48分左右獲報,趕抵現場後當場將他逮捕,並報請北檢指揮偵辦。
警方初步調查,陳男疑似因不滿司法結果而犯案。
檢方聲請與法院裁定
當天下午3時許,陳男被送往北檢接受複訊。檢方認為他涉嫌毀損公物及強制罪,且有反覆實施的疑慮,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北院於當天深夜駁回聲請,裁定陳男繳交新台幣9萬元保證金後交保,並責付給他的兒子。
法院附加的3項限制
據報導,法院要求陳男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在博愛路門口,以及法務部、高檢署、司法院門口舉牌抗議,也不得辱罵承辦的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司法人員。法院並指出,對訴訟結果有不滿,應透過上訴處理,而不是以舉牌羞辱他人來發洩情緒。
2. 不得再對法院、地檢署、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潑灑穢物、液體、冥紙,或有衝撞等行為。
3. 如有違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他同意接受羈押處分。
本案目前由檢方偵辦中。
背景說明
羈押是在案件偵查或審理期間,為確保被告到庭、避免串證或防止反覆犯罪,由法院裁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通常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准許。法院如認為不必羈押,可改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並可附加條件。
具保是繳納保證金後獲釋,責付則是交由特定人看管。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法院許可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例如不得對特定對象騷擾或接近。若被告違反,法院可依法沒入保證金或再執行羈押。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損他人之物的罪責,強制罪則規範在刑法第304條,內容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上述僅為一般性說明,不代表本案最終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中央社
- 中央社 男子朝北院潑穢物 法官裁定9萬元交保須守3禁令 (10/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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