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男騎單車違規遭攔查 冒用兄長身分被識破還被搜出海洛因

事實摘要

50歲許姓男子騎腳踏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口,因未依號誌行駛遭員警攔查。
他報出哥哥的身分證號碼,但外貌與戶政相片差異大,被警方識破。
警方查出他因毒品案件遭新北地檢署通緝,並在其身上起獲海洛因1包。
許男向警方承認吸毒,依毒品罪嫌被移送法辦。

完整報導

新北市樹林區發生一起查緝通緝犯案件。50歲許姓男子騎乘腳踏車未依號誌行駛,遭巡邏員警攔下盤查,他謊報哥哥的身分,但因外貌與戶政資料不符被當場識破,並被查出為通緝犯,身上另被起獲海洛因。

事件經過

據報導,許男騎腳踏車行經樹林區保安街口時,因未依號誌行駛,被巡邏員警攔查。他當時佯裝配合,並報出哥哥的身分證號碼,企圖規避通緝身分。

警方識破與查獲經過

警方調查,許男的外貌特徵與戶政相片差距很大,且應對時眼神飄忽、言詞閃爍,因此引起懷疑。員警透過警用行動電腦進一步比對,當場確認他的真實身分,並查出他因涉毒品案件,遭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警方隨後對許男附帶搜索,在他身上起獲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重0.42公克,初步鑑驗呈陽性反應。員警依法告知權利後,當場將他上銬逮捕,帶回警局。

後續處理

許男向警方承認吸毒。警方詢問後,依毒品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樹林警分局表示,將持續加強線上巡邏與路檢查緝,打擊毒品犯罪並查緝各類通緝犯,維護轄區治安。

背景說明

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第一級毒品。依該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者,法律訂有刑事處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則有刑罰規定,也可能依程序先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遇。實際如何處理,須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通緝是指檢察官或法院對經傳喚、拘提無著的被告,發布緝捕命令,警方遇到被通緝者可依法逮捕。另依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或持有通緝書逮捕被告時,執行人員可在必要時對被逮捕者身體進行附帶搜索。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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