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旅館公會前理事長韋姓男子,被指控擅自以邱姓女子出資、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向銀行貸款。
3筆貸款合計1億1150萬元,部分款項被用於繳納訴訟裁判費及辦理美元定存。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韋男構成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5129萬267元,全案仍可上訴。
旅館公會前理事長遭控擅自抵押借名房產貸款,一審判3年6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7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北市旅館公會前理事長韋姓男子,因與邱姓女子的借名登記房產糾紛,被控未經同意多次以該房產向銀行貸款。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其構成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5129萬267元,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經過
據報導,韋男於2011年認識邱女,後來合作經營旅館。邱女考量家族事業及當時的職務,委託韋男出面處理購屋與銀行貸款。2014年10月,韋男以5250萬元購買大同區一處供旅社使用的房地,隔年2月登記在自己名下。
邱女提供150萬元現金,並透過他人匯款1000萬元,另以自己名下天母、木柵的房產作擔保,讓韋男向兩家銀行分別貸款6000萬元及2600萬元。雙方2018年4月簽訂契約,載明房地為邱女所有,僅借名登記於韋男名下。
韋男於2019年12月及2021年9月,利用原有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向另一家銀行貸款3000萬元、2150萬元。邱女於2021年9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終止契約並返還房產。2022年9月,韋男再設定7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向另一家銀行貸款6000萬元,3筆合計1億1150萬元。
法院認定
法院查察金流後指出,韋男2014年取得的2600萬元貸款,全數轉入自己名下帳戶並辦理個人定存,未用於購屋或清償貸款,導致後續還款資金不足,才反覆以房產借款。
2022年的6000萬元貸款中,有款項用於支付民事上訴須補繳的裁判費102萬8328元。他另將316萬5000元換成10萬美元,其中9萬美元分3筆以個人名義辦理美金定存。
韋男在審理時否認犯罪,主張房產本為自己所有,雙方是包含隱名合夥的混合契約,且利息均由自己繳納,借款是為借新還舊、避免遭強制執行。法官認為契約已載明房產屬邱女,隱名合夥關係針對旅社經營,不含房產所有權;契約約定韋男可分得開發或出售利益8.8%,屬受託處理事務的可能報酬,不能據此認定他擁有所有權。
量刑與沒收
法官審酌韋男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邱女和解或賠償,但考量部分貸款已清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法院將3筆貸款共1億1150萬元認定為犯罪所得,扣除已清償的5150萬元及另一筆已還本金870萬9733元後,宣告沒收剩餘5129萬267元,無法沒收時追徵價額。
背景說明
背信罪規定於刑法第342條,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借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者與名義登記人約定,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實質上仍由出資者享有權利。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在約定的最高金額範圍內,為擔保不特定債務而設定的抵押權,可反覆借貸使用。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應予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刑事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仍可提起上訴,判決在確定前不代表最終結果。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 ETtoday 旅館公會前理事長太扯!拿合夥人房子貸6千萬 還挪102萬打官司 (10/27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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