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前議員涉詐領助理費 二審維持緩刑並加課法治教育

事實摘要

澎湖縣前議員陳慧玲等4人涉嫌詐領議員助理費,一審全數獲判緩刑。
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維持原本的刑度。
法院額外要求陳慧玲與其夫蔡燈財參加4場法治教育課程。
檢方其餘上訴被駁回,本案仍可再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2 年(緩刑)・看同類貪污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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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澎湖縣前議員陳慧玲等4人被控詐領議會助理費,一審全數宣告緩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據報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未更動一審刑度,但要求陳慧玲及其夫蔡燈財另行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檢方其餘上訴則遭駁回,全案還可以上訴。

案件起因

據報導,陳慧玲涉嫌在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8屆與第19屆議員的任內,讓多名人士掛名擔任議會助理,並以此向縣議會請領助理費及年節慰勞金。這些款項撥入人頭帳戶後,由蔡燈財負責領出或挪作他用,涉案金額為新台幣645萬餘元。澎湖地檢署在去年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澎湖地方法院於5月宣判,認定4人共同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陳慧玲被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在2年內向指定的政府機關等單位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蔡燈財被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另外2名被告分別被處1年2月及1年6月徒刑,同樣獲得緩刑。

二審說明

檢察官上訴時主張,4名被告不該適用減刑。據判決書內容,合議庭認為檢方沒有充分考量陳慧玲等人已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判決並提到,從陳慧玲留存的議會問政與選民服務文書來看,她的問政服務支出不少,因資金不夠才把助理費移作他用,犯罪情節尚不算惡性重大。

至於另外幾名被告,判決書指他們是礙於親屬情誼而被動配合,在詐領款項中沒有獲得利益,也沒有犯罪所得,惡性與情節並非重大。法官認為,一審對4人依法減刑沒有明顯濫權或不當,量刑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二審因而維持一審刑度。法院考量陳慧玲與蔡燈財的犯罪情節,除原先緩刑所附的保護管束、義務勞務等條件外,再要求2人參加4場法治教育課程。

背景說明

依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宣告的人,符合一定條件時,法院可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若未再犯罪、也未違反應遵守事項,刑罰就不必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在緩刑時命被告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法治教育等負擔。同法第93條規定,緩刑期間得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監督。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屬貪污行為。此外,刑事案件的二審判決作成後,當事人如不服,一般仍可依刑事訴訟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中央社、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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