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隨機傷人案被告精神風險高 高院續押送療養院半年

事實摘要

一名男子被控民國107年7月在新北市網咖、超商等地無故攻擊陌生人,有被害人左眼視力幾近喪失。
北院今年5月底一審認定他犯2件傷害罪與1件重傷害罪,並諭知刑前監護2年。
案件上訴後,高院評估被告病情與再犯可能,決定自11月15日起再安置6個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3 年 8 個月・看同類傷害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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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一名男子被控在新北市多次無故攻擊陌生人,其中一人左眼視力幾近喪失。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已判刑並宣告監護2年,全案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評估被告的病情與再犯可能性,決定從11月15日起繼續安置半年。

事件經過

依一審判決所載,案發時間為民國107年7月,地點包括新北市的網咖與超商等場所,男子對多名素不相識的民眾動手。其中一名被害人遭人由背後連續重擊頭部,診斷出左眼水晶體位移、視網膜破裂孔,以及視神經病變,左眼視力嚴重受損。

一審判決

男子否認犯行,辯稱監視器拍到的人並非自己。北院於今年5月底審理,綜合被害人及目擊者的證詞、監視器影像後,認定他涉犯2件傷害罪與1件重傷害罪。兩件傷害罪合併執行6月,可易科罰金;重傷害罪則處3年8月徒刑。

法院依據衛福部八里療養院的鑑定結果指出,男子有思覺失調症狀與興奮劑使用障礙症,行為時可能受疾病影響,辨識違法與控制行為的能力明顯降低,故依法減輕刑責。法院同時認為他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因此要求在執行刑罰前先接受2年監護。

延長暫行安置

男子自去年10月16日被羈押,期間延長2次。北院認為,他的精神疾病可能使其毫無預警地隨機傷人,對公共安全構成高度風險,今年5月15日起改採暫行安置6個月,由檢察官指揮送至衛福部草屯療養院。

原定安置期限在11月14日屆滿。高院10月15日開庭訊問男子,並徵詢檢察官與辯護人意見後,認為當初安置的理由及必要性沒有消失。據高院說明,鑑定指出男子對自己的病況缺乏認識,容易用暴力處理問題,也沒有穩定的工作、住處及外部支持,再犯風險偏高,確認並穩固療效估計至少要1至2年。高院認為,若改由家屬或其他方式照顧,難以保證他按時服藥、控制病情,可能再度危害不特定民眾的安全,因此裁定續行安置6個月。

背景說明

暫行安置是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針對可能因精神障礙而影響辨識或控制行為能力的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先安排到醫療機構接受治療與監控,以防範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暫行安置,每次最長6個月,累計不得超過5年。

監護則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用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責任能力減損的人,通常在刑罰執行前或執行後,將其送往適當處所施以治療或監督保護。暫行安置與監護性質不同,前者發生在判決確定前,後者是判決所宣告的處分。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中央社、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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