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砸釣場電視又咬傷副所長 橋頭地院判拘役50日不緩刑

示意圖:酒後砸釣場電視又咬傷副所長 橋頭地院判拘役50日不緩刑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高雄市一名古姓男子去年10月在彌陀區釣場飲酒,因打烊被請離而不滿,涉嫌砸毀店內電視螢幕後自行報警。
警方到場管束時,古男遭指控以嘴咬傷副所長腹部,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且不予緩刑。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拘役 50 日・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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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高雄市一名古姓男子去年10月在彌陀區一處釣場飲酒,因不滿業者打烊請他離開,據報導持酒瓶砸毀店內電視螢幕,之後自行報警。警方到場處理時,他又被指控咬傷執勤的副所長。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且不宣告緩刑。

事件經過

據報導,古男去年10月在釣場喝酒,因營業時間結束遭請離,在場內以酒瓶砸壞電視螢幕,隨後自行報警。岡山分局舊港派出所接獲通報到場,古男酒醉,不願配合警方盤查。

支援警力隨後到場,由彌陀分駐所巡佐兼副所長陳瑞林帶領2名員警,依法對古男實施管束。古男躺在釣場外的地上,不願自行上警車,警方將他抬往警車後座的過程中,他突然以嘴咬陳姓副所長的腹部,造成陳員腹部受傷。警方於警訊後,將他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橋頭地方法院認為,古男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認定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共計5萬元。

不予緩刑的理由

古男請求法院給予緩刑,理由包括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陳員成立調解、賠償1.5萬元,陳員同意從輕量刑。

不過法官審酌,古男過去曾因妨害公務、傷害、酒駕等案件被法院論罪科刑,另有一件傷害案件起訴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法院認為這些紀錄顯示他過往未能妥善控制酒後行為,也多次無法克制情緒而有暴力犯行,此次飲酒後又以暴力妨害公務,可認為未從前案記取教訓,因此不宣告緩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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