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鳳林光電案大搜索 前鎮長與前農會總幹事等8人遭檢方聲請羈押

示意圖:花蓮鳳林光電案大搜索 前鎮長與前農會總幹事等8人遭檢方聲請羈押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10月21日上午遭調查局人員搜索,檢調接著在鳳林一帶等地合計搜索55處。
專案團隊共傳喚、拘提被告與證人34人到案,其中8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被認為涉案情節重大。
這8人包括前鳳林鎮長蕭文龍、前花蓮縣農會總幹事官俊彥,檢方已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另有7人分別以10萬至50萬元交保,其餘人則獲准離開。

最新進度

  1. 偵查中

    花蓮地院22日深夜裁定,蕭文龍、官俊彥及能源公司董事長謝源一等7人羈押禁見,另1名廖姓財務長獲請回。

  2. 偵查中

    報導指出,蕭文龍涉嫌向光電業者收受三千多萬元賄款,用以疏通反對聲浪,同案另有花蓮縣政府一名技正涉入;檢方指揮調查人員搜索鎮公所、縣府觀光處及地政處等處,並認為蕭文龍等8人涉案情節重大而聲請羈押。

完整報導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21日上午遭調查局人員搜索,檢調其後轉往鳳林一帶等地,累計對55處進行搜索。花蓮地檢署指揮多個調查處、調查站與機動工作站同步行動,共有34名被告與證人到案說明。檢方訊問後,認為其中8人涉案重大,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搜索與約談經過

據報導,觀光處當天上午最先被搜索。由於出動的是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外界推測與台南的光電弊案廠商有關。隨後檢調人力轉往鳳林地區,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行搜索,並通知或拘提被告及證人到案。

花蓮地檢署說明,本案由多名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組成專案團隊偵辦,前鳳林鎮長蕭文龍等人被列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的對象。

檢方聲請羈押禁見

檢方表示,包括蕭文龍、官俊彥在內的8名被告,被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且嫌疑重大,部分罪名的法定最低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檢方同時認為,這些人有可能逃亡、銷毀證據,或與共犯、證人串供,具備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因此請求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其他被告,有7人被諭知交保,金額從新台幣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剩餘的人則被請回。

涉案業者與外界疑點

據了解,上市能源公司泓德能源在2019年看上鳳林鎮地勢平坦、日照充足的條件,陸續整合並申請多處光電案場,開發面積一度逾千公頃,地方居民對此反彈強烈。

檢調懷疑,業者為了壓下反對聲音、讓行政審查更快通過,可能經由多層帳戶轉匯,使資金流向難以追查,再借「地方回饋」名義,把錢送給有影響力的人,傳出金額接近5000萬元。蕭文龍與前花蓮縣農會總幹事官俊彥被疑收下大額款項,但資金實際流向仍待查明。全案仍在偵辦中,是否羈押將由法院裁定。

背景說明

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公務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的貪污、收賄等行為,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情形設有刑責。行賄者同樣可能受到處罰。

羈押是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目的在確保偵查與審判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法院得在必要時裁定羈押。羈押禁見則是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觸。檢方聲請羈押只是程序步驟,是否羈押由法院裁定,且不代表被告已經有罪。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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