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立涉圖利案獲准700萬交保 檢方稱赴醫院拘捕程序合法

事實摘要

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涉東映渡假村農路開闢圖利案,原以500萬元交保,法院重開聲押庭後將保證金提高至700萬元,未予羈押。
法院認為其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疑重大,但因住院使湮滅潛在物證的可能性下降,無羈押必要。
台東地檢署說明,赴醫院拘捕前已確認其完成必要治療,且法院實質審查後認定拘捕合法。

完整報導

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涉及東映渡假村農路開闢圖利案,原先以500萬元交保。據報導,法院於報導當天凌晨重開聲押庭,裁定將保證金提高至700萬元,未予羈押。台東地檢署同時說明赴醫院拘捕的過程合法。

法院裁定理由

台東地方法院指出,吳俊立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吳俊立否認聲押書所載罪嫌。

法院考量,吳俊立的手機已遭扣押,檢察官也已完成搜索。雖不排除仍有檢方尚未掌握的物證可能遭湮滅,但若提出相當保證金,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應足以對潛在滅證行為產生心理威懾。

法院並認為,吳俊立因心臟相關疾患需要住院,隨意移動以湮滅潛在物證的可能性已降低,因此認定無羈押必要,提出7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釋放。至於聲押書所指勾串其他被告或證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逃亡之虞,法院審酌後認為均難以構成羈押理由。

檢方說明拘捕過程

吳俊立的律師團先前質疑,檢察官未經醫院同意,就將人帶離醫院。對此,台東地檢署表示,檢察官核發拘票前,已確認吳俊立當時的身體狀況,也確認他完成必要治療,沒有必要繼續留院。解送過程中,也全程密切確認其身體狀況,兼顧健康與醫療需求。

針對拘捕合法性的質疑,地檢署表示,檢察官綜合案情發展、證據保全,以及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的法定要件後,認定具有適法性與必要性,才依法核發拘票執行。

提審聲請已撤回

檢方指出,吳俊立事後主動撤回提審聲請,法院在羈押審理庭中,則針對拘捕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實質審查,最終認定拘捕合法並作成裁定。檢方也說,庭訊期間法院與檢察官隨時關注他的身體狀況,在他表示無虞後才進行相關程序。

背景說明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是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的行為,一般稱為圖利罪。羈押是刑事訴訟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必須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法定事由,並認為有必要時,法院才會裁定。法院也可以改以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方式替代羈押。拘提則是在特定情形下強制被告到場的措施,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了未經傳喚即可逕行拘提的情形。提審則是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可向法院聲請查明逮捕拘禁是否合法的制度。以上為一般性說明,不代表本案最後的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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